6.20南京交通事故感

     最近南京6.20车祸案牵引了全国人的关注,但是即使如此,案件的公开信息也是让人迷惑不解,整个事件都像迷雾一样,被笼罩在处理事件人的身后,真相到底在哪里?对于警方给出的当前调查结果,我们不能直接去质疑他们的合法性,或者合理性,毕竟作为过路人,我们没有获取真实案件内容的条件。目前除了看各种媒体的报道(媒体恐怕也只能通过警方的公布中得到消息),没有其他任何途径去了解事实的真相,这一切都埋在这个该死而没死的宝马车司机的心里。却不知那两位不幸已故的被害人,是否也在另一个世界愤怒的诉告这位拿人命当儿戏的畜生。

     为什么在中国,机动车总是猛于虎呢。即使我在帝都生活了几年,现在每每骑自行车上路都是胆战心惊的,步行情况稍好,但是在过路口的时候也是颤颤嗦嗦,太多的司机患上了“目中无人”的病啊。有人曾谴责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诚然这种现象也存在,但是以我们已知的交通事故来说,你可曾见过有人把车撞死的情况?人凭借智慧,驾驭着超过自身能力百倍的机械在地面上行动,却让那些没有敬畏之心的人感觉到是自己的能量在膨胀了,以为自己已经超越了对人类的定义,以为自己就活该在别人之上,亦或购买力和经济实力强盛加重了这种病态的发展?还是社会体制中就是以经济实力来说话才让这种风气散布在中国的各个角落,从上层达官贵族到下层平民百姓,无不对此津津乐道!中国风又回到了教育我们的历史教科书中描述的那种革命以前的状态,这种病估计在有生之年是无法治愈的,就像癌细胞一样,坏的去不完,好的又变异。

     作为拥有驾驶执照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路,就应该认为此人已经具备并且认同了现有的机动车驾驶规则,所以对于驾驶人在意识清楚的情况下故意违反此规则的任何行为导致他人生命受到威胁或者丧失,都应该首先以刑事伤人案论处,而不单单以交通肇事罪一概而论,至少应该是故意伤人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我们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对于自己驾驶的机动车所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一清二楚(超越自身能力的那一部分),而其在这种情形下依然我行我素,威胁他人生命,怎么还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呢?这些条条框框到底如何才能服众。假如这个宝马司机酒驾或者毒驾,在意识已经受到影响的情况下,首先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并无不当,然应该再追究过失伤人罪/故意伤人罪等。不能因为行为人坐在了机械构架里面,就将大部分责任抛给机械而不是操作机械的主体,即使是因为机械故障,也应该追究机械生产厂家的责任,以过失伤人罪论处。想到这里,我不禁苦笑,这些法理条纹,都是“聪明”的学者依据/参考他国/历史的法典并结合自家的国情所写出来供国家机器作为标准来对“每个人”进行约束或依标准对“每个”违反条文的人进行处罚。这在本国岂非一件很搞笑的事情,法律规定约束的对象是每个人,而制定法律的却是少数人,虽然有规矩总比没有规矩好,但是由于源头就已经不正了,所以再往下便出现各种逃避法律的手段,因为法律执行的监管人也不是我们自己。作为在某一个国界划定的区域内的自然人,即没有共同制定/举荐约束大家行为条文的权利,也没有监管条文是否被执行的权利,活生生的被统治在权利之下,妄谈什么主义,都不过只是一个笑话。本来还想把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刑法条文依附在下面以供参考,可是写到此处已经兴趣寡然,随它去吧,说不定下一个被上帝招回的人就是我们自己了。

补:案犯鉴定结果出来了,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一种实实在在的病!!! 网上虽然反驳声一片,但是也无济于事,刑法对精神病患者是有讲究的。不过既然有病,那就得治啊!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禁止机动车驾驶终身,精神病史不得隐藏终身?因为不知道会什么时候会发作,也没有一个靠谱的化学检测标准,这样做出于对他人财产和安全的保护也无可厚非,否则要是这位人客官再在法院门口撒泡尿,上演一次闹剧,那这鉴定机构和人民法院的脸要往哪里搁呢? -- 201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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